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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證機構設立等審批事項的,國家認監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等審批事項。6 l$ l4 t( O+ T# i1 [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機構設立等審批事項批準證書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認證機構。2 [$ g! ^) a6 T; M. L# G
第四十八條 認證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從事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認證活動,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給予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撤銷認證機構批準證書,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并予公布。$ R& u% p# g d5 [+ B% M* P$ [
第四十九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簽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其備案,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給予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并予公布。 Q+ i" y: i. j
第五十條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簽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備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設立機構或者委托他人從事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撤銷子公司、分公司的批準資格,并對其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撤銷認證機構批準證書,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并予公布。. u$ w3 c1 v, N
第五十二條 認證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其停業整頓6個月,并予公布;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M; C, e, \* o1 J
第五十三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專職認證人員發生變更,其數量和執業資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認證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審查報告、獲證組織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實的;. S2 O& S* v4 Y: X$ Q0 D1 n$ R" s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9 _5 S2 N- P3 l( c. b. c+ x' b
第五十四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已經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未向社會公布的;; x! z6 y( F0 C$ M
(二)未向認證委托人提供認證審核文件的;! R, L; V7 d) W! j' v
(三)審核時間嚴重不足,低于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
(四)從事認證咨詢活動的;9 z; k0 E9 t; E: t1 ^
(五)獲證組織的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或者產品生產標準未按照法定要求備案,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其認證證書或者未采取其他糾正措施的;+ X$ N! T$ X; c: D9 a" C8 z
(六)在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反映其從業活動的情況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5 h- V& ]( d, c7 k" N% Y; k3 `; }" E1 c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8 d* S8 i+ z! a7 U2 j
第五十五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直至撤銷其批準證書,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經國家注冊(確認)的人員或者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和能力的人員從事認證審核、檢查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要求,認證人員未到審核現場或者未對認證委托人的糾正措施進行有效驗證即出具認證證書的;
(三)內部管理混亂、多辦公場所作出認證決定,導致未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的程序和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認證或者跟蹤監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5 v" }2 K" B" u" Y7 u& j
(四)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的;
(五)其他違反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 Y# ~, B3 Q+ Q1 f6 c9 }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并予公布:+ E& ~, i1 y8 z5 S
(一)超出批準范圍開展認證活動的;
(二)涂改、偽造《認證機構批準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批準資格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從事認證活動的。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存在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s. E4 L7 E* Q) J: b
第五十八條 對于認證機構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機構設立等審批事項批準證書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認證機構。2 [$ g! ^) a6 T; M. L# G
第四十八條 認證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從事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認證活動,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給予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撤銷認證機構批準證書,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并予公布。$ R& u% p# g d5 [+ B% M* P$ [
第四十九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簽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其備案,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給予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并予公布。 Q+ i" y: i. j
第五十條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簽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備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設立機構或者委托他人從事認證活動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認監委撤銷子公司、分公司的批準資格,并對其認證機構停業整頓6個月,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撤銷認證機構批準證書,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并予公布。. u$ w3 c1 v, N
第五十二條 認證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其停業整頓6個月,并予公布;對負有責任的認證人員,給予停止執業1年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M; C, e, \* o1 J
第五十三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專職認證人員發生變更,其數量和執業資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認證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審查報告、獲證組織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實的;. S2 O& S* v4 Y: X$ Q0 D1 n$ R" s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9 _5 S2 N- P3 l( c. b. c+ x' b
第五十四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已經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未向社會公布的;; x! z6 y( F0 C$ M
(二)未向認證委托人提供認證審核文件的;! R, L; V7 d) W! j' v
(三)審核時間嚴重不足,低于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
(四)從事認證咨詢活動的;9 z; k0 E9 t; E: t1 ^
(五)獲證組織的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或者產品生產標準未按照法定要求備案,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其認證證書或者未采取其他糾正措施的;+ X$ N! T$ X; c: D9 a" C8 z
(六)在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反映其從業活動的情況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5 h- V& ]( d, c7 k" N% Y; k3 `; }" E1 c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8 d* S8 i+ z! a7 U2 j
第五十五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直至撤銷其批準證書,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經國家注冊(確認)的人員或者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和能力的人員從事認證審核、檢查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要求,認證人員未到審核現場或者未對認證委托人的糾正措施進行有效驗證即出具認證證書的;
(三)內部管理混亂、多辦公場所作出認證決定,導致未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的程序和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認證或者跟蹤監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5 v" }2 K" B" u" Y7 u& j
(四)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的;
(五)其他違反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 Y# ~, B3 Q+ Q1 f6 c9 }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并予公布:+ E& ~, i1 y8 z5 S
(一)超出批準范圍開展認證活動的;
(二)涂改、偽造《認證機構批準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批準資格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從事認證活動的。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存在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s. E4 L7 E* Q) J: b
第五十八條 對于認證機構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