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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需要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2005〕151號《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中“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點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8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包括:
(一)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以下簡稱“第一類重點企業”)。 (二)生產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是指被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以下簡稱“第二類重點企業”)。